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被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对被代理机构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对被代理机构的真实性及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真实意愿负责。对已经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不得为其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被代理机构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被代理机构只能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