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定期评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评定合格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予以奖励,并进行通报表扬;对评定不合格的… 第四十七条 境外机构或人员需要在境内开展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活动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涉外调查统计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