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保管各种统计资料的过程中为自己或为他人故意使用、泄露、遗失或篡改该类统计资料,或因未尽注意或未尽勤勉导致其所保管的各种统计资料遗失、泄露或被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