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 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 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