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