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不得烧窑、烧荒;

不得兴建建筑物;

不得种植竹子;

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