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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管辖。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 第六条 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电监会指定管辖。 第七条 电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或者指定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查处应当由电监会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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