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对电力监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电力监管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