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 当事人对电力监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