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