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电监会指定管辖。 电力监管机构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电力监管机构。受移送的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由电监会指定管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