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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节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20日内组织。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指定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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