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