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20日内组织。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指定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