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没有履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