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