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公开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未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有关信息的;
违反规定收费的。
未公开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未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有关信息的;
违反规定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