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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派出机构实施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没有履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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