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应当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第七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他数据网及外部公用数据网的安全隔离。 第八条 生产控制大区的业务系统在与其终端的纵向联接中使用无线通信网、电力企业其他数据网(非电力调度数据网)或者外部公用数据网的虚拟专用网络方式(VPN)等进行通信的,应… 第九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第十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第十二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能源局通报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及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