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能源局通报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及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当加强相关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