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1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