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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 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与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内部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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