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第一节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节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第一节 市场准备 第四十二条 参加省(区、市)/区域市场的成员,应分别遵守所参加市场的市场规则,按照所参加市场的规则和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机组)按要求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供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出清的参数。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负责预测代理购电用户分时段用电量及居民、农业用电量和典型曲线,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 第四十五条 在经营主体申报前,电力调度机构开展运行日分时段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 第四十六条 各省(区、市)/区域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系统正、负备用要求。现货交易出清结果需满足运行日的系统备用要求,特殊时期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调整备用值…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基于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和检修计划,结合电网实际运行状态,确定运行日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和投运计划。 第四十八条 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包括输变电设备极限功率、断面极限功率、发电机组(群)必开必停约束、发电机组(群)出力上下限约束等。 第四十九条 现货市场每日连续运行,经营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前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申报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者均默认采用缺省值作为申报信息。 第五十条 关键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