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三节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三节 市场限价 第三十七条 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第三十八条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限… 第三十九条 市场限价应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况、失负荷价值、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科学测算后按规则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市场限价应与市场建设相适应,并加强不同交易品种市场限价的协同。 第四十一条 现货市场限价规则、价格干预规则等管制性价格规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制定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具体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