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九章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风险防控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〇四条 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〇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市场成员应共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 第二节 风险分类 第一百〇六条 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 第三节 风险防控与处置 第一百〇七条 市场风险监测以事前、事中为主。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 第一百〇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并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一百〇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包括风险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风险处置预案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小风险造成的后果,并按要求披露市场风险处置情况。 第一百〇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