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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三节

第九章 风险防控

第三节 风险防控与处置

第一百〇七条 市场风险监测以事前、事中为主。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 第一百〇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并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一百〇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包括风险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风险处置预案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小风险造成的后果,并按要求披露市场风险处置情况。
第一百〇六条 目录 第一百〇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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