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