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由有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各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明确电能的计量点。法定或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市场主体按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能计量数据。 第三十四条 市场结算包括合约交易结算、现货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结算、辅助服务结算及各种补偿金、违约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结算的方式和期限,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