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各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明确电能的计量点。法定或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市场主体按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