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计量量值溯源性,保障结算准确、及时,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经营主体权益。 第八条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电费结算相关事宜应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除… 第九条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已发布的正式结算结果(含日清分结果)如有变化,应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其中: 第十条 结算时段是指形成结算依据的最小时段,每个结算时段的费用依据相应时段的计量数据、交易合同、出清结果、执行结果和市场规则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结算科目式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结算科目应覆盖所有市场分类及交易品种,各类结算科目应单独计算、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采用统一度量单位。原则上,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电费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元/…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职责做好各自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做好计量结算业务协同,建立数据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平台交互。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并详细列支。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