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采用统一度量单位。原则上,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电费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元/千瓦时、保留六位小数。如国家政策文件对精度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