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关口计量点电量数据、电力辅助服务数据根据计量装置确定,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并按结算时序要求传输至电力交易机构。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每日提供前1日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和发电企业的计量数据。非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内提供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和发电企业月度计量数据。

电网企业原则上应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内将用户侧月度抄表电量提供至电力交易机构。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以及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电网企业应按日提供前1日用户侧分时电量至电力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