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计量装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独立计量条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由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和市场经营主体需要及时配置、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 第二十条 计量检测机构对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校核计量装置,经校核,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计量装置误差… 第二十一条 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后,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和参与结…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安装采集通信设备,建设计量自动化系统,实现计量装置的远程采集,满足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数据需求和计量装置日常监控维护要求,采集终端、通信装置和智能电能表应… 第二十三条 计量装置设置应满足电力市场最小结算单元要求,不满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一致后,在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合同中明确结算单元电量分配方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