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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电力企业进入电力市场的资格,由电力监管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区域电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电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3年7月24日公布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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