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