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3. 第五章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干预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第二十六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干预或中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