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电力系统出力不足,无法保证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
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电力监管机构做出中止电力市场决定的;
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力系统出力不足,无法保证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
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电力监管机构做出中止电力市场决定的;
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