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详见附件)逐级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治理;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