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详见附件)逐级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重大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督办。督办可采用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重大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督办。督办可采用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