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