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转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应职责的;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

其他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应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