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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用户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用户可靠性管理是指为保证用电的可靠性目标,减少对电网安全和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对其产权内的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配用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防止对公用电网造成影响。 第三十七条 电力用户配用电设备危及系统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因用户原因导致电力企业无法向其他用户正常供电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加强运行维护,容量应当达到保安负荷的120%。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 第三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应的供电电源,指导和督促重要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对重要电力用户较为集中的区域,供电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和建设供电设施…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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