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六章 用户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用户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加强运行维护,容量应当达到保安负荷的120%。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