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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供电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向用户可靠供电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配电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合理设置变电站、配变布点,合理选择配电网接线方式,保障供电能力。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强化设备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巡视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综合停电和配电网故障快速抢修复电管理,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可靠性指标纳入电力系统规划,并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衔接。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地区供电可靠性水平,按照合理成本和优质优价原则,完善可靠性电价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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