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