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