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六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