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