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