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